本报记者 梁爽
中小企业是经济增长、就业吸纳与创新驱动的关键引擎。近年来,不少中小企业面临“要债难”问题。3月17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经2024年10月18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出台和修订,是国家为破解中小企业资金被拖欠难题所做出的努力。
为深入了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相关内容,以及如何更好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权益,4月15日,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共同探讨这一备受关注的话题。
嘉宾:
吴贻斌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雄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 婷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制定的背景以及本次修订的原因?
吴贻斌:立法背景可以追溯到2019年前后,当时,中小企业款项被拖欠的问题被重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的法律法规体系。现行《条例》自2020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订的主要原因一是新型风险暴露,亟待化解;二是现行《条例》在实施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亟待完善。
记者:为加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确立了哪些工作原则和体制机制?
吴贻斌:一是增加规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二是明确国家和地方层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工作职责。三是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四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清理力度。
记者:新《条例》对付款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变化呢?
吴贻斌:修订后的《条例》对大型企业的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确且严格的规定,具体表现在:对大型企业新增了“60日期限+禁止”“背靠背”的规定,斩断“大型企业拖中型企业、中型企业拖小型企业”的债务传导链。
记者:如果合同里约定“验收合格后付款”,这种情况下付款期限怎么算呢?
张雄:从实际应用的角度来看,中小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检验或验收期限,如“收到货物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同时可以依法明确约定“若拖延验收,付款期限自约定验收截止日起算”。
记者:对不付现金而以商业汇票或者延期支票的方式支付,《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张雄:《条例》第十一条针对性地规定:“大型企业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方式支付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合理地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这类非现金支付方式,也不得利用这些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记者:那中小企业如果遇到被拖欠的情形,该如何求助呢?
吴贻斌:本次修订用了三个法条(即24条到26条)规范投诉流程,通过“统一投诉平台+规范限期处理+信用惩戒链接”,对投诉处理流程进行提速及优化。中小企业投诉通道全面打通,维权通道优化提速,在司法维权之外,还强化、优化了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行政救济手段。
记者: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在实际经营中该如何利用好《条例》,减少被拖欠的风险呢?
杨婷:中小企业与相关单位及大型企业交易必须签订合同,签订合同首先有“3要”,要主动告知身份,签约时设计明确声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条款,或者发送《中小企业告知函》并留存证明文件;要尽量把付款时间压在合法合理范围,比如依法要求付款期限不超过60天;要增加单方解除权利条款,避免陷入“继续履约被拖欠”的恶性循环。
其次,签订合同时“3不要”,不接受“以审计结果为准”的模糊表述;不签署“背靠背”条款(第三方付款绑架),比如不要出现“买方收到业主方支付的对应工程款后10日内向卖方付款”;不同意非现金支付条款,比如应坚持要求删除“买方有权以商业汇票支付合同金额的50%,汇票期限不超过6个月”等条款。
最后,善用投诉平台和法律途径。中小企业遇到大型企业拖欠,在合同、交付、验收、催款等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诉,以行政救济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倒逼付款方从速支付。
当然,要真正解决拖欠顽疾,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政府部门强化监管,行业协会积极自律,大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小企业自身也要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