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2025年09月27日 西部法治报

  9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介绍近年来全省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工作开展情况。省高院发布了5起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李某聪洗钱案

  上游犯罪: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陕西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某(另案处理)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活动。

  洗钱犯罪:2019年1月起,被告人李某聪使用其设立和控制的某公司、某商贸公司银行账户,违规为全国各地的公司提供“公转私”支付结算业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牟利。2020年年底,行某通过他人联系到李某聪,让李某聪为其公司提供资金划转服务。2020年、2021年,李某聪两次为行某的公司共划转非法集资款5355万元,从中获利10万余元。还查明,2020年至2021年,李某聪使用某公司、某商贸公司账户为其他公司支付结算资金共计8.8亿余元,该资金流入的下游众多个人账户涉及多种违法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聪构成洗钱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案例2  王某集资诈骗、洗钱案

  上游犯罪:2004年下半年起,被告人王某虚构美发用品批发、保险揽储等项目,以高息为诱饵,通过亲友口口相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还通过许诺赠送礼品、伪造公章、虚构出纳人员的个人名章出具收款收据等方式获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截至2021年9月18日,共有66名集资参与人先后多次在王某处存储资金5135万余元,造成实际损失2039.3万余元。王某收到资金后,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其余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彩票、生活开支、做整容手术等。

  洗钱犯罪:2021年2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与其好友各出资11.45万元成立服装店。王某的投资中有35980元来源于其通过集资诈骗犯罪所得。该服装店营业后,王某共获利32383元,其将获利混入集资诈骗款项,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借款利息,继续实施集资诈骗犯罪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集资诈骗罪、洗钱罪,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追缴犯罪所得32383元,并与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

  案例3  张某受贿、洗钱案

  上游犯罪:2021年4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洗钱犯罪:2022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将存放在他人处的受贿款300万元取回,存入其掌控的其他个人证券账户,张某用该账户资金进行股票交易并盈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受贿罪、洗钱罪,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案例4  龙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上游犯罪:2022年年底,被告人龙某通过某聊天软件加入大麻叶群。2023年2月,为牟取非法利益,龙某通过该聊天软件与“卡老板”(姓名、身份不详)取得联系,约定帮“卡老板”贩卖毒品,“卡老板”使用USDT(泰达币)支付龙某报酬。2023年3月至4月,龙某按照“卡老板”的指使,利用跑腿服务将国外邮递到国内藏有大麻叶的包裹取走,再进行分装后贩卖。

  洗钱犯罪:龙某帮助“卡老板”贩卖毒品期间,“卡老板”通过某网络平台向龙某支付泰达币1225个作为报酬,经折算合计人民币8330元。龙某将泰达币兑换成人民币后用于购买车票、住宿及日常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以洗钱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案例5  郭某某洗钱案

  上游犯罪:被告人庞某雄等人自2008年起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逐步在某行政区形成社会影响力,非法控制该行政区及其周边地区地下赌场,获取巨额非法利益。被告人郭某某等人接受庞某雄创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

  洗钱犯罪:被告人庞某雄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指使他人将开设赌场的分红全部转入其微信及银行卡。2016年10月,郭某某将其中20万元购买保险,后用上述保险抵押贷款,案发前未清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构成洗钱罪,依法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本报记者 魏鑫 见习记者 毛佳念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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