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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被无故辞退 如何索赔?

  郭瑶

  员工在试用期内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能否索要赔偿?工作态度不符合要求等主观评价,能否成为用人单位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今天就一起来看看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吧。

  案 情

  2023年7月14日,陈某入职某公司,岗位为专利代理师助理,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3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入职后,某公司为陈某进行了1周的培训。培训结束后,某公司认为陈某存在工作状态不正常、懒散、多次讲解不明白等情况,且陈某和同期入职员工工作完成量相比差距太大,遂以陈某在试用期无法满足实际工作要求,经过指导老师讲解和指正后仍存在问题为由,对陈某劝退,但未果。后某公司对陈某进行员工考评,指导老师、员工主管对陈某考评后评定结果为较差。于是,某公司以陈某考核结果不合格为由,向陈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3年12月15日,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 理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公司称,面试结束后将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及入职后月工作任务告知陈某,并在业务群内发放了业务考核标准。该公司判断员工试用期能否通过以绩效群记载为准,指导老师、部门主管根据完成工作量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试用期未通过综合考评或业务答辩者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但该公司未提交关于工作量规定的书面证据。陈某称,入职前后公司对工作量没有具体约定,其日常负责申请及检索报告的撰写工作,公司要求员工将每周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填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则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该案中,某公司表示陈某存在工作进度缓慢或交付工作质量低,在试用期内无法满足正常的作业指标,达不到公司的工作量要求,但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陈某明示过对工作量的要求,陈某与同期入职员工的工作完成量相比低下的证据无法反映陈某是否达到完成工作量的要求。因此,某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点 评

  雁塔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曹东花表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应当将岗位的录用条件及试用期考核评估标准事先明确向试用期劳动者告知,以保障其基本知情权。

  法官提醒,若用人单位未能在劳动者入职时提前、明确告知工作岗位、工作职责、试用期内岗位职责考核具体量化标准,而后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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