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仕民 李煜
钱款转错了银行账户,收款人不但拒绝返还,还将钱用于偿还自己对外的债务,那么,付款人能要求收款人返还款项、利息,以及为了追索该款项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吗?1月6日,镇安县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案 情
2022年1月16日,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董某欲向提供劳务一方的王某转账劳务费8万元,却误将款项转至金某账户。董某发现转款错误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尝试与金某沟通。金某拒绝返还上述款项,并将款项用于偿还自己对外所欠债务。于是,董某诉至镇安法院,请求判令金某返还不当得利8万元及利息,并赔偿自己为此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
金某不同意返还,辩称该款项是董某代替案外人周某向自己还的钱;且董某在明知其身体发烧头脑不清时,仍执意通过手机银行操作大额转款,此行为明显存在主观过错。
审 理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金某是否应当返还该款项及利息,是否应当赔偿交通费、住宿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中,董某提交证据能够证明其转账8万元的过程、原因及发现转错后采取的及时补救措施,能够证明董某系误将8万元款项转给了金某。金某取得的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利益,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金某应当予以返还。金某辩称董某向其转款的行为系代周某偿还借款,但周某并未认可该笔款项是委托代偿的借款,故金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接受8万元的合法性,法院对金某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董某要求金某返还8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在金某取得不当利益后,经派出所调查后明示,金某仍拒不返还8万元款项,属于恶意得利人。金某获得该8万元无法律根据,且其获得利益的行为给董某造成了损失,董某可以要求金某返还不当得利款8万元并要求其依法赔偿损失。因此,董某要求金某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但是,不当得利制度规范的目的是去除得利人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的利益,而非在于赔偿受损人所受的损害。所以得利人应赔偿的是直接损失,并不包括主张权利过程中产生的间接损失(诉讼相关的直接费用除外)。对于董某主张的其本人往返镇安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亦不属于金某应赔偿损失的范围。董某要求金某赔偿该部分费用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董某还要求金某支付律师费6000元,该费用并非其主张债权过程中必然产生的费用,且无合同约定,故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金某向董某返还不当得利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
点 评
镇安法院青铜法庭庭长陈庭乐解释,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是调整财产变动中失衡的利益关系,去除得利人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的利益,而非在于赔偿受损人所受的损害。不当得利受益人返还所获利益应包括返还原物及孳息,孳息应自取得利益开始计算孳息,至返还款项时止;赔偿损失的范围应是直接损失,如金钱债务中按照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不包括主张权利过程中产生的间接损失(诉讼相关的直接费用除外),律师费并非当事人在主张权利过程中必然产生的费用,除非有当事人的明确约定。另外,造成不当得利的后果,受损人本身也可能存在过错,故受损人对自身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受损人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打印费等费用,均应当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在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手段进行转账、汇款时,一定要反复核实、认真核对,在确定收款人信息无误后再进行后续操作。若是错误转账,应及时保存证据,主动与对方协商沟通,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