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面: 07版 上一版  下一版 点击下载

退租时物品正常损耗 租客无需赔偿

  刘晓妮

  合同到期,租客要求退押金,房东以物品受损为由要求租客赔偿,双方权益应如何维护?近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退租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案 情

  2022年,王某与张某签订仓库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王某的库房,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年租金6万元,押金1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1年房租和押金,王某将库房交付张某使用。合同到期后,张某搬离,但王某以仓库摄像头被拆为由拒退押金。张某表示其对摄像头一事并不知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押金1万元。

  王某表示,房屋到期后张某未与其联系就搬走,屋内门窗、地面多处损坏,多个摄像头丢失,卫生没打扫,故不应退还押金,并提出反诉,要求张某支付门窗及地面维修费、摄像头费用。而张某仅同意承担部分门窗维修费。

  审 理

  那么,王某应否退还押金?张某应否对王某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签订的案涉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租赁期限已届满且张某已实际搬离案涉仓库,故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已经实际解除,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张某主张王某返还押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已实际解除,王某应当依约将押金予以返还,但关于王某在反诉请求中主张的各项费用,成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关于门窗维修费,双方对于门窗损坏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维修费用的数额存在争议,结合王某提交的付款凭证及收条内容来看,其确因维修损坏的门窗实际支出费用1200元,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监控摄像头费用,因案涉租赁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双方亦未对此进行过具体交接,从王某提交的照片拍摄时间及内容来看,也无法直接证实上述监控摄像头系因张某的原因而导致遗失,即王某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相应的数额,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地面维修费,从王某提交的现场照片来看,案涉仓库的地面及墙面的确存在一定的损坏情况,张某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但是以上损坏中属于正常使用损耗的部分不应由张某承担。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情形及实际损失程度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法院酌定由张某向王某支付地面维修费2000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将张某应向王某支付的上述费用在王某应向张某返还的押金中予以抵扣,即王某仍应向张某返还剩余押金68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请求。双方均服判息诉。

  点 评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负有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对于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的,亦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房子在使用期间,难免会有损耗,比如地面磨损、家具或电器老化等。合理使用租赁物是承租人应有的权利,租赁物因被使用而产生损耗是必然现象。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一种持续性履行合同,维持其长期交易的稳定性不仅需要双方恪守契约精神,更需要互相之间的理解和协作,尤其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采取理性沟通的方式,妥善化解纠纷,使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标题导航
   第01版:要闻
   第02版:要闻
   第03版:特别报道
   第04版:检察
   第05版:聚焦
   第06版:专刊
   第07版:说法
   第08版:综合
试用期内被无故辞退 如何索赔?
“手滑”转错账 可要求对方返还并支付利息
退租时物品正常损耗 租客无需赔偿
餐馆吊顶脱落砸伤顾客 责任怎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