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仕民 李煜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基于互信和帮助而发生的借款行为十分普遍,因借款产生的纠纷也时有发生。近日,笔者了解到镇安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借款纠纷案件。
案情
蒋某与何某是同学关系。2023年2月24日,何某以生意资金周转紧张为由,提出借用蒋某信用卡套现资金,并承诺信用卡还款日到期时全部还清,蒋某遂通过信用卡套现30000元转至何某微信账户。信用卡还款日到期后,蒋某多次向何某催要款项均无果,无奈之下,蒋某向镇安法院提起诉讼,以何某未履行承诺为由,要求其返还自己3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利息以未还款金额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审理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并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非持卡人所有,不能通过出借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资金。本案中,蒋某通过刷其信用卡向何某出借套现资金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本案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何某应当返还蒋某30000元,蒋某要求何某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经法官耐心劝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何某当庭向蒋某返还款项30000元。
法官说法
信用卡是银行对信用合格的申请人发行的信用证明,具有人身依附性,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提供、出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持卡人利用POS机套现后出借资金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还违反了申领信用卡时所承诺的消费用途,更扰乱了国家金融信贷管理秩序。
信用卡套现存在诸多风险,轻则,若还款不及时,金融机构可能会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贷款,持卡人甚至有成为“失信人”的风险。重则,可能涉及刑事风险,一方面,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另一方面,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能会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高利转贷罪进行立案追诉。
亲属、朋友之间借用钱款的行为较为常见,但出借的款项不能通过信用卡套现或是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转借给他人。该行为不仅无效,还会给持卡人带来极大的财务风险和刑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关系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