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成借贷合意的资金往来如何认定?

2025年04月12日 西部法治报

  陈杰钢

  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借贷意思表示,能认定为借贷关系吗?4月10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了这样一起借贷纠纷案例。

  案情

  原告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被告周某起诉至法院,称被告周某与周某之妹因经营企业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4万元,原告遂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周某提供了上述借款。

  审理

  新城区法院太华路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其中《借条》系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之妹聊天记录的截图,其未向法庭提交原始凭证,证明力欠缺。聊天记录内容均反映的是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之妹沟通涉案借款的事实。综合全案证据,并不能反映出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之间达成借款合意的事实,遂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具备借贷的合意,并且要求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在没有借贷合意的情形下,即使实际提供了款项,也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实际的法律关系,如投资、买卖、赠与等提起诉讼。当事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需增强法律意识,搜集足够证据,以便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注意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性,以免因证据不足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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