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建锋 通讯员 杨茹昱)近日,合阳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5月,周某收到一条办理网上贷款的短信,由于周某当时因创业失败个人征信问题无法通过银行等正规机构获得贷款,周某便点击短信链接下载了贷款软件。注册后不久,对方便联系周某介绍了怎样办理贷款,并以办理贷款需要先用本人名下银行卡完成三次刷流水为由,让周某带着身份证、银行卡前往指定地点与接头人员会面。周某以前在办理银行卡时,听银行工作人员讲过银行卡不能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此时他已经意识到对方可能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仍按照约定好的时间、地点,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提供给接头人员,并配合刷脸验证,另协助接头人员在ATM机上取现25000元。当日,周某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25000元,查明上游犯罪被害人1人,被诈骗资金25000元,取现25000元,周某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
案发后,周某不仅未能成功办理贷款,还因触犯法律,被合阳县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大家务必提高防骗意识,做到谨慎交易,不要轻易转账或汇款。同时,不要轻易相信“办理贷款”“刷流水”“好处费”“高薪日结”等,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及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可能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