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烟草专卖局稽查公告
2025年3月4日我局稽查人员接群众举报,在圆通速递西北转运中心查获南京(炫赫门)13条、南京(雨花石)6条、牡丹(蓝中支)2条等共计11个品种51条卷烟。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区局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至将按照相关法律办理。
西安市未央区烟草专卖局稽查公告
2025年3月20日我局稽查人员接群众举报,在圆通速递西北转运中心查获中华(细支)1条、中华(双中支)3条、中华(硬)2条等共计36个品种86条卷烟。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区局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至将按照相关法律办理。
榆林市榆阳区消防救援大队催告书
榆阳消催字〔2025〕第0001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陕西中驰弘安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青山路街道青山路社区常乐路常乐大厦2层南1号,经营地址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青山路街道青山路社区常乐路常乐大厦2层南1号,法定代表人为史艳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802MA70GJA29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 2025年2月7日 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于 2024年7月22日作出的给予陕西中驰弘安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文号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榆阳消行罚决字〔2024〕第0072号)。履行方式 :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按照《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中相关信息进行缴款,缴款金额为罚款数额贰万贰仟元整、逾期不缴纳加处罚款数额贰万贰仟元整,共计肆万肆仟元整(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注明金额和给付方式)。对以上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榆林市榆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1月23日
榆林市榆阳区消防救援大队催告书
榆阳消催字〔2025〕第0002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陕西中驰弘安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青山路街道青山路社区常乐路常乐大厦2 层南1 号,经营地址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青山路街道青山路社区常乐路常乐大厦2 层南1 号,法定代表人为史艳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10802MA70GJA29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 2025年2月7日 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的给予陕西中驰弘安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文号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榆阳消行罚决字〔2024〕第0073号)。履行方式: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按照《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中相关信息进行缴款,缴款金额为罚款数额壹万玖仟元整、逾期不缴纳加处罚款数额壹万玖仟元整,共计叁万捌仟元整(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注明金额和给付方式)。对以上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榆林市榆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1月23日
榆林市榆阳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榆阳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72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陕西中驰弘安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青山路街道青山路社区常乐路常乐大厦2 层南1 号,法定代表人:史艳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0GJA299。现查明陕西中驰弘安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为物业公司,在2024年5月27日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管理常乐大厦室内消火栓无水,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存在允许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上岗作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98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榆阳消限字〔2024〕第0323号)、对常乐大厦商户曹亚飞、郭军飞、屈艳美的询问笔录、关于常乐大厦物业管理情况的说明《榆区物业函〔2024〕27号》、执法记录仪音视频、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陕西中驰弘安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根据《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陕西中驰弘安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按照收到的短信通知及《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中相关信息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林市榆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7月22日
榆林市榆阳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榆阳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73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陕西中驰弘安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青山路街道青山路社区常乐路常乐大厦2 层南1号,法定代表人:史艳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0GJA299。现查明陕西中驰弘安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为物业公司,在2024年5月27日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管理常乐大厦室内消火栓无水,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存在允许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上岗作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榆阳消限字〔2024〕第0323号)责令改正,2024年7月2日责令到期复查,发现常乐大厦室内消火栓无水的违法行为仍未整改,存在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980号)、执法记录仪音视频、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陕西中驰弘安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按照收到的短信通知及《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中相关信息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林市榆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7月22日
强制清算公告
经股东陕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申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4日作(2024)陕01清申9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陕西天方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方广告”)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4月25日作(2025)陕01强清16号之一决定书,指定陕西西秦金周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组成天方广告清算组。现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如下:一、天方广告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唐延路11号禾盛京广中心E座1501室;邮政编码:710075;联系人:路佳欣;联系电话:13087521067;邮箱:Xiqinjinzhou@163.com),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二、天方广告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三、天方广告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陕西天方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