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娟 郭朝霞
年利率转化为日利率,目前有按照“一年365天”和“一年360天”两种标准进行计算。那么,非金融借贷中,年利率转化为日利率应该以何种标准计算呢?
案情
2016年11月,方某与李某合伙开设一家火锅店,后因双方经营理念存在分歧,方某决定退伙。同年12月17日,双方完成退伙结算,李某向方某出具借条,写明其借方某29万元整,分两年还清,第一年还15万元,余款第二年还清,年利率12%。2017年至2024年,李某分11次共还款13万余元,数额从2000元至3万余元不等,后续未再继续还款。于是,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本金2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存在多笔还款且需分段核算利息,为确保计算准确,需先将年利率换算为日利率。但法律未对换算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双方也未对此进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条规定,民事期间的计算应依照公历进行。“一年365天”符合社会普遍认知和公历的一般逻辑。因此案涉日利率应按照“年利率÷365天”的标准计算,而不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常用的“年利率÷360天”的折算规则。
法院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对李某的还款进行扣减后,结合方某的诉讼请求,最终依法判决李某应向方某偿还借款本金2545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分析
民法典第二百条将公历年、月、日、小时确立为民事期间的基本计算单位;第二百零四条进一步确立了“法定优先、约定补充”的民事期间计算规则,即仅当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方可排除法定计算方式的适用。这为非金融借贷日利率的换算问题提供了基础裁判依据。
在当事人未约定日利率换算方法的情况下,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条所确定的“公历日”计算原则,结合普遍认知与司法实践统一性的要求,确立合理换算标准。
从普遍认知层面看:“公历一年365天”是社会公众基于公历纪年自然属性所形成的普遍时间观念,闰年因素可通过历法规则个别调整,并不动摇全年365天的一般社会共识。非金融借贷主体多为自然人或非金融企业,其对利息计算的认知源于日常生活经验。若强行适用金融行业“年利率÷360天”的标准,既偏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还可能因实际多计利息导致结果不公。以本案为例,29万元借贷本金按360日折算较按365日折算逾期利息差额高达3000余元,有违民法典所确立的公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从司法统一性层面看:《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明确规定,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5天计算。该规范虽适用于执行程序,但体现出司法机关对折算标准的统一立场。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虽功能不同,但均以实现债权为核心目标,从裁判一致性等方面考量,诉讼阶段宜与执行标准保持协调,统一适用“年利率÷365天”的换算方法。
从规范漏洞填补层面看:依据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在法律无特别规定且当事人无约定时,可依“习惯”填补漏洞,但该“习惯”须满足“普遍适用、为当事人所知或应知”的要件。金融行业的“360天”规则属行业惯例,并未成为社会普遍认知,非金融借贷主体通常并不知晓,不符合习惯的适用前提;而“365天”作为公历年的自然天数,是社会共同常识,无需当事人举证即可推定其知晓,更符合漏洞填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
此外,非金融借贷并非绝对排除“360天”标准的适用。若借贷双方虽非金融机构,但存在长期、固定的资金往来,且一贯采用“360天”的计息方式,则可依据民法典第十条,认定该计息方式构成“交易习惯”,在双方之间优先适用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