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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劳动关系关键看实际用工特征

  张大鹏 朱雨彤 岳媛

  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其在工作期间受伤,能否认定工伤?近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案件。

  案情

  吴某入职某建材公司从事机械维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月薪,后双方补签劳务合同,合同中载明“社保自行缴纳”,公司仅为吴某购买了团体意外险。

  2024年3月25日,吴某按公司安排在进行换灯泡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造成身体多处骨折并住院。同年12月,人社部门调查后认定,双方实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吴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构成工伤。

  该建材公司以与吴某签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方是劳务关系,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予以工伤认定的决定,并起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应进行实质性审查,该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人社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律判断劳动关系,关键看实际用工特征,而非仅看合同名称。吴某受公司管理、工作时间和内容由公司安排、月薪结算,且维修工作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这些均符合劳动关系要件,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合同中“社保自行缴纳”等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团体意外险也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吴某与某建材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合法,遂依法判决驳回某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

  法官介绍,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以下区别。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劳务合同主体双方可以都是法人、自然人或法人与自然人,主体类型更为多样。法律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劳务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保障程度不同: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保障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工伤等方面的权益;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者一般需自行承担各类风险,接受劳务一方通常无此义务。报酬支付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的工资支付通常有规律性,按月支付,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务合同的报酬支付较为灵活,可按次、按项目等方式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双方签订协议的名称,对认定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无法起到决定性作用。

  点评

  法官表示,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关系责任的做法行不通。劳动关系的认定,终究要回归到实际用工的本质。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允许用人单位以形式上的合同约定,规避法定的用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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