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面: 07版 上一版  下一版 点击下载

遛狗未牵绳,伤人须担责

  高博 秦浩文

  在城市生活中,养宠成为不少人的生活乐趣,但随之而来的不文明养宠行为也引发了诸多矛盾与纠纷。近日,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遛狗未牵绳引发的侵权案件,厘清了其中的法律责任,也为广大养宠人士敲响了警钟。

  案情

  2024年某日,西安市高陵区某小区一老人王某在小区散步时,突遇李女士饲养的哈士奇犬径直向自己跑来。老人因受到惊吓,后退躲避时不慎摔倒。李女士将老人扶起后,随即转身追赶犬只并离开现场。

  王某当晚自觉身体剧痛难忍,次日通过物业联系犬主人李女士。经李女士联系120送医诊断,王某被确诊为右耻骨骨折。因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遂向高陵区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

  该案中,案涉犬只是否接触原告,通过视频虽无法确认,但普通人在面对陌生犬只,尤其是未被约束的大型犬只进入到自身安全界限时,会本能产生恐惧心理,进而退让躲避,因此,原告王某在退让躲避中摔倒,与犬只逼近具有客观上的因果关系。

  王某在受惊吓摔倒后因没有明显外伤未立即就医,但结合案件查明情况,王某右耻骨受伤的诊断结果与前述摔倒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李女士作为犬只的饲养人、管理人,未对其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佩戴牵引绳,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犬只脱离管控,冲入小区公共区域,进而导致王某摔倒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女士应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1.8万余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养宠是爱的选择,更需责任的担当。犬只的温顺与否,不仅取决于其天性,更取决于主人的规范与约束。遛犬牵绳、及时清理粪便、避免犬只扰民,这些看似细微的举动,既是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的要求,也是对养犬人自身的一种保护。否则宠物伤人,追悔莫及。希望每一位养宠人都能牢记:文明养宠,既是守护“毛孩子”的“幸福”,也是守护社会的和谐与法治的底线。

 
     标题导航
   第01版:要闻
   第02版:要闻
   第03版:公安
   第04版:检察
   第05版:法院
   第06版:综合
   第07版:说法
   第08版:关注
遛狗未牵绳,伤人须担责
何为物权期待权,该如何保障?
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
滥用监护权的代理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