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全军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7月14日发布(以下简称《意见》),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系统性的法治保障。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重要职能,必须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切实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严格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筑牢产权保护防线,稳定企业发展预期
《意见》明确要求“完善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这一原则性规定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产权保障,可以细化为“三维保护体系”:一是实体权益保护。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等财产权益,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和核心竞争力。在涉企产权案件申诉再审中,建立冤错案件甄别纠正机制,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让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二是人格权益保障。通过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及时制止对企业名誉权、企业家个人信息的侵害,依法惩治利用自媒体诋毁企业商誉的行为,明确因名誉权受损导致的生产经营损失可获赔偿,营造尊重企业家的舆论环境;三是刑事风险防控。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等界限。严禁以刑事手段干预合同纠纷,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对经营性涉案财物允许继续使用,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优化市场生态环境
《意见》将“强化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作为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一是统一市场准入。依法审理要素配置纠纷,落实“非禁即入”原则,对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如地方保护、指定交易、设置不合理准入壁垒等),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二是规范竞争行为。依法审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案件,防止大企业挤压中小企业生存空间。严厉打击仿冒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规则,严惩“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破坏公平竞争行为,同时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平衡企业创新保护与人才流动权益。
完善破产救治机制,激活市场主体活力
《意见》将“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推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意见指出要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推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这有利于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提升民营经济整体效率。一是困境企业挽救。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活力,让市场资源配置更加高效;二是僵尸企业出清。简化破产清算流程,通过网络拍卖、债权人会议线上化等措施提高资产处置效率;三是信用修复衔接。建立破产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依法完成债务清偿的企业,协调金融机构解除信用惩戒,帮助企业重新获得融资资格。
优化司法服务,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意见》强调“完善诉讼服务平台,构建高效便民、智慧精准的诉讼服务体系”。针对民营企业,人民法院要优化司法服务:一是建立涉企案件“绿色通道”,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对涉企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二是提高审判效率,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推广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缩短涉企案件审理周期;三是诉讼服务智能化,推广在线立案、电子送达、远程庭审等功能,通过在线庭审快速解决跨区域纠纷,节省往返多地的时间和成本;四是审判管理精准化,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民营企业纠纷特点,建立类案智能推送、风险预警等机制;五是执行联动高效化,推进“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建设,实现对企业财产的实时查询和冻结,同时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对积极履行义务的民营企业依法屏蔽失信信息。同时,《意见》明确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加强人民法院与政府部门、社会力量的协调联动,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责任,协同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格局,推动更多矛盾纠纷在行业、源头得到化解,为民营企业提供更高效、更低成本的解纷途径。
《意见》通过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将审判职能深度嵌入民营经济发展全链条,为民营经济铺设了法治化发展轨道:在底线保障上抵御侵权风险,在竞争环境上破除隐性壁垒,在救治机制上激活企业再生能力,在服务供给上实现精准赋能,在预期管理上强化政策可及性,其核心价值在于以“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基石,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可持续的司法动能。人民法院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工作,平等保护产权、维护公平竞争、保障交易安全、优化诉讼服务、引导合规经营,营造让民营企业“敢闯、敢干、敢投”的良好法治环境,从而有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这不仅是司法职责所在,也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必然要求。
(作者单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