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毅豪
202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系列典型案例,重点聚焦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多元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这些生动鲜活的案例,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关切,切实增强了社会公众,尤其是民营经济人士对法治环境的信心,进一步优化了民营经济所依赖的法治环境,让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夯实民营经济法治根基
平等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核心保障。司法机关要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根本遵循,让各类市场主体在司法程序中享有同等地位。
在刑事司法领域,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入罪。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企案件,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例如,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时,要通过细致审查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准确适用法律,防止刑事手段过度干预经济活动。
在民商事审判中,平等对待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无论是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责任认定,还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侵权赔偿计算,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因其企业性质而降低保护标准或加重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营经济保护典型案例中,“某制造企业与国有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裁判,国有企业不得以国企身份为由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彰显了“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司法立场。
强化权益保障力度,破解民营经济发展堵点
针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产权保护不充分、债权实现难等痛点问题,司法机关需以精准司法回应诉求,为企业纾困解难。
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妥善处理涉民营企业产权纠纷案件。对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原则,依法甄别纠正侵害民营企业产权的冤错案件,让企业家安心经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加大对民营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击恶意侵权行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如某科技公司研发的核心技术遭同行窃取,法院判令侵权方承担高额赔偿并公开道歉,既弥补了企业损失,也维护了市场创新秩序。
畅通债权实现渠道,破解“执行难”对民营企业的拖累。完善“执转破”机制,对资不抵债但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帮助其重生;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推广“预处罚”“执行和解”等柔性执行方式,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前提下,为企业预留必要的生产经营空间。
创新纠纷解决机制,提升司法服务民营经济效能
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具有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等特点,司法机关需构建多元化、高效化的纠纷解决体系,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健全“调解+诉讼”衔接机制,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司法机关可与工商联、行业协会建立合作机制,选派专业法官担任调解员,对涉企纠纷进行诉前调解,实现“案结事了”。例如,在某建材企业与供应商的货款纠纷中,法院联合建材行业协会开展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既避免了诉讼对企业合作关系的破坏,又快速解决了争议。
推行涉企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率。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简单涉企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缩短审理周期;对复杂的涉企纠纷,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集中审理知识产权、跨境贸易等领域案件,提升审判质效。同时,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提供网上立案、在线调解、电子送达等服务,让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参与诉讼,减少时间与经济成本。
加强司法与营商环境协同,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司法机关要主动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司法建议、典型案例发布等方式,推动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定期发布涉民营经济司法数据与典型案例,为企业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通过案例解读法律适用标准,让民营企业知晓“可为与不可为”。
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依法行政。例如,针对某区市场监管局对民营企业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的问题,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促使其规范执法程序,为企业营造稳定的经营环境。
司法护航民营经济发展,本质上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唯有坚持依法保护、平等对待,不断提升司法服务质效,才能让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作者单位:西安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