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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民营经济促进法与企业破产法的衔接

  关一夫 杜姝衡

  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支持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改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中。

  加快民营经济促进法与企业破产法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与完善,要求构建公平、高效、可预期、符合市场主体全周期规律的制度体系。加快两部法律衔接,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构建覆盖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制度闭环的迫切需要。民营经济促进法重在通过破除竞争壁垒、保障要素流动为民营经济优化环境。企业破产法则聚焦运用重整拯救与有序出清机制为困境企业纾危解困。二者协同可实现前端培育激励与后端风险化解的闭环运作,破解实践中“破产保护滞后”“早期介入缺失”等导致企业拯救困难、债务清理低效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各类要素资源配置效能。

  夯实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治根基的内在要求。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以立法形式巩固“两个毫不动摇”原则,强化产权保护与公平竞争;也必须通过信用修复、预重整等规则协同构建“生得顺畅、活得健康、退得有序”的市场生态,使得促进发展、柔性干预与有序退出、刚性处置的法治精神内在统一于实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轨道,体现发展与安全、效率与公平、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辩证统一。

  当前,应加快民营经济促进法与企业破产法的衔接。

  织密全周期风险监测预警网。首先,建立跨部门数据识别平台。通过细则或配套法规,明确授权市场监管、税务、人社、金融监管、司法行政等机构,向政务平台强制归集企业经营异常数据。运用大数据技术,设定动态风险评估模型,实现风险的实时监测、量化分析与早期识别。其次,建立分层预警触发机制。根据风险严重程度,设立分级预警信号。对于达到“警示”及“高危”级的企业,预警平台应自动触发“预重整”或“庭外重组”程序衔接机制,引导企业及时寻求专业机构帮助,向法院破产审判庭发出风险提示。最后,应当明确预警信息向司法程序的有序转化路径。

  构建破产信用修复协同机制。针对破产清算后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家信用修复难题,需构建多部门协同联动的修复生态。其一,明确修复主体权责与法定程序。在两部法律继续修改中,应当加入“专项信用修复条款”。明确规定对于已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的企业,其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有权以个人名义,申请消除因该企业破产对其个人信用产生的不良记录。同时,明确管理人负有在程序终结后向符合条件的原负责人告知信用修复权利的义务。确立区分原则,对非因欺诈、恶意逃废债务等导致的正常商业失败,相关主体在履行法定义务后,享有法定的信用修复请求权,明确修复条件和负面信息保留期限。其二,完善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应规定申请人对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修复决定、逾期未处理或信息更新错误等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信用修复协同平台应当公布修复流程、时限、进展,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发布修复情况报告。

  积极构建府院联动协同治理格局。通过立法赋权定责,厘清政府介入边界。在企业破产法修改中增设“府院协调”专章或专门司法解释,将地方政府职责严格限定于职工安置、社保协调、税收政策与维稳等公共服务范畴,明确禁止干预司法核心事务。同步完善民营经济促进法,防止扶持政策突破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在省市级设立法定“破产事务协调委员会”推进政策统筹,并推行个案“双联络员制”保障执行。同时,强化法院对政府协调方案的实质审查权,建立债权人对不当行政行为的异议通道,并将府院协同效能纳入法治考核与司法绩效评价体系,实施严格问责机制。应当对行政不当干预导致债权人额外损失的,依法予以合理补偿,形成“行政服务司法、司法监督行政”的良性治理生态。

  加快民营经济促进法与企业破产法相衔接,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系统观念、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通过聚焦风险预警、信用修复、府院联动等领域,着力破除制度壁垒,构建全链条协同治理机制,有效贯通“促发展”与“防风险”的法治动能,形成引导促进与保护挽救民营经济主体的制度合力,为全面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西安培华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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