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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民营经济知识产权保护

——从“法律工具”到“法治引领”的跨越

  张佳鑫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的重要驱动因素。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在经济格局深度调整、数字技术重塑产业形态的时代浪潮下,该法的出台首次通过法律形式强化民营企业智力成果的保护机制,将民营经济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以往经济利益的配置工具上升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嵌入国家治理的战略体系。这一历史性跨越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相契合,不仅开启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法治化治理新纪元,更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了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堤坝”。

  时代呼唤:国内发展与国际竞争双擎驱动下的历史性跨越。民营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必然要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改革开放以来,国内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民营经济的成长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同频共振,在健康发展中形成了中国民营经济的“五六七八九”特征,充分诠释了民营企业在推动我国经济增长、促进创新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全球化、数字化与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历史性交汇的新时代,科技创新已成为企业立足市场的核心竞争力,而知识产权作为创新成果的法律载体,其保护力度与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密切相关。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以及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高度依赖于制度环境。然而,近年来新兴数字经济催生的隐蔽化侵权,全球产业链重构背景下的核心科技知识产权壁垒高筑,使得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亟待完善。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地位,将知识产权纳入国家治理的重要资源,不仅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地位的跃升,还将我国民营经济的知识产权保护带入了法治化新阶段。可以预见,通过系统性的制度设计与价值导向,知识产权将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制度创新:民营经济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引领路径。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制度性安排,将民营经济的知识产权保护由政策倡导上升为法律机制,通过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地位,在制度融合与治理模式上创新设计,契合了民营企业创新驱动需求,发挥了知识产权的法治引领作用,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战略规划层面,民营经济促进法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的明确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知识产权保护,衔接知识产权确权与救济制度,多方协同形成民营经济的知识产权多层次保护体系,既是民营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的明确宣示,更是国家战略性意识的立法体现。制度融合层面,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机制的建构,延伸并贯通知识产权保护的多环节、多场域,实现了治理、保护、救济等制度的融合共治。同时,该条款与第四章民营经济产业升级、牵头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等引导性条款相衔接,实现了创新支持与权益保障的协同发力。治理模式层面,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三条明确加强民营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区域、部门间的协作服务,构建起了多元共治的知识产权治理格局。该法实现了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与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的协同治理,发挥法治对社会资源的整合引领作用。

  法治引领: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征程。民营经济促进法构建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充分释放了治理引领效能,既是新时代知识产权赋能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题中之义,也是我国在全球新一轮科技迭代国际竞争中抢占先机的重要遵循。民营经济促进法以法律形式将民营经济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征程中,知识产权法治引领功能主要体现在创新驱动、利益协调与秩序规范三个方面。作为确权工具,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民营企业研发动力的重要驱动因素。民营经济促进法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技术攻关与科研任务,向其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明确民营企业的创新成果归属与创新主体地位,为民营企业投入更高水平合作、融资与科研提供动力。作为维权依据,知识产权保护兼顾民营企业的私权与公共利益。民营经济促进法在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的同时,也在第三十六条强调民营经济组织知识产权经营活动的要求,以避免权利滥用。作为治理方式,知识产权保护是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民营经济促进法以国家立法的方式,从侵权追责与规范执法、海外维权与国际合规、数据要素与新兴领域治理等层面强化了知识产权治理,为民营企业提供了统一、透明、可预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实现了民营经济的知识产权保护从“法律工具”到“法治引领”的历史性跨越。放眼未来,持续深化法治引领效能,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将成为我国新时代进一步释放民营经济创新活力的重要任务。民营经济的知识产权保护,必将推动我国在高质量发展道路上行稳致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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