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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治多维协同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发展

  张荣刚 席晓娟

  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坚定决心。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首次旗帜鲜明地提出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共同发展原则,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是促进发展,财税法治多维协同实现对民营经济平等发展的保障。

  民营经济组织“地位平等”的财税法治保障。一是纳税主体地位平等。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依法转型为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指引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法人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法人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税目税率、申报缴纳方式等不同,税务机关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所得税转型税收指引,确保其与企业享受同等纳税人主体地位。二是财政收入地位平等。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确保民营经济组织与国有经济组织的财政地位平等。

  民营经济组织“权利平等”的财税法治保障。一是平等适用权。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二是平等对待权。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以立法方式强调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具有平等获得市场准入、资源获取及资金安排等方面的权利。三是平等优惠权。第四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为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利。”税收优惠直接利好民营经济组织,国家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提供申请享受便利。

  民营经济组织“机会平等”的财税法治保障。一是公共资源交易。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在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公平竞争权利的同时,以禁止性规定确保民营经济组织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机会平等权。二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十七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享受国家支持政策。”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设,使其更好把握投资机会,享受政策红利,实现发展壮大。三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以法律形式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公平与公正。

  民营经济组织“规则平等”的财税法治保障。一是公平竞争审查。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要强化财政补给与税收优惠政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二是政府投资支持。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政府投资行为属于财政支出,政府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投资行为应严格受财政法调整,在提供规范高效便利服务的同时,防止因投资失败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三是遵守财税法律。第三十六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通过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照章纳税是纳税义务平等性的体现,与税收优惠构成税收征管的一体两面,不因纳税主体所有制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四是法律责任承担。第七十六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表彰荣誉、优惠政策等的,应当撤销已获表彰荣誉、取消享受的政策待遇,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营经济促进法用上述4个方面的平等保护,从法律的层面实质性解决了民营经济的后顾之忧,为民营经济创造了竞争平等化、保障法治化、发展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其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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