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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入私教区锻炼受伤,谁担责?

  刘攀峰 王梦圆

  在日常生活中,健身房是人们强身健体、释放压力常去的运动场所。值得注意的是,运动虽好,却暗藏风险。若是在健身房锻炼时意外受伤,责任谁承担呢?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 情

  原告刘先生系健身爱好者,坚持健身已有数年之久。一日上午,刘先生前往某连锁健身房,发现私教区门户大开,便进入其中,请求一同锻炼身体的黄某为其辅助。刘先生躺在长凳上,双手各持35千克哑铃进行胸部卧推训练。此时场内另一名健身人员来与黄某聊天,刘先生没做几下,右手哑铃便突然坠落,砸到其胸部与嘴部。几人迅速查看其伤势。刘先生在休息后自觉无大碍便离开健身房前往医院诊治,经医生诊断为胸部受损、牙震荡。

  争 议

  刘先生认为,健身房作为经营性场所,没有在私教区域设置明显标识,提示顾客相关风险和区域、器材使用说明,存在管理失误和漏洞,且训练所用长凳未固定,长凳晃动导致哑铃脱落。受伤后,健身房始终狡辩、推脱,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自己医疗费9000余元的责任。

  健身房辩称,刘先生仅为健身房普通会员,并非私教会员,在无教练带领下私自进入私教区域属于违规,且刘先生受伤系自己训练分心不慎所导致,与健身房无关。健身本就具有一定危险性,作为健身房长期会员,刘先生应当知晓其中利害,健身房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审 理

  碑林区法院承办法官详细查看事发时监控视频,发现刘先生受伤当日的几处细节:刘先生于该日9时进入健身房私教区域,进入时私教区域确如刘先生所言门户大开,且已有6至7人同时训练;9时28分,刘先生在进行卧推训练时,一旁辅助的黄某正在与另一人聊天,就在偏头说话的一刹那,哑铃脱落砸伤刘先生;自刘先生进入私教区至离开,并无教练或者健身房员工前来巡场,亦无人及时纠正几人的不当行为;刘先生离开长凳几分钟后,又有一人在此进行卧推训练,并无意外发生。

  针对以上情况,健身房辩称,私教区域只有教练和员工知道密码,无法得知事发当日门户大开原因。事发时为9时,健身房教练最早11时上班,所以无人在私教区域巡视。因为健身房的监控后台在库房,所以前台员工无法及时看到私教区域情况。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作为健身“老手”,理应知晓在进行无固定器械训练时应当专心致志,保持动作标准,才能达到训练效果并保障自身安全。而事发时,为其辅助训练的黄某在与另一人聊天,如此行为无疑增加锻炼的隐患。此外,刘先生认为的长凳不固定导致晃动情况,其理应知晓,在健身房中,除“史密斯架”“龙门架”这类大型器材外,小型器材,例如长凳、直角凳等,为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训练需求,需要经常性搬运,无法做到一对一固定。根据事发当日的监控视频显示,在刘先生离开后,还有其他用户使用长凳进行正常训练,因此无法证明长凳不稳晃动的说法。综上,刘先生对自己的伤情应当负主要责任。

  对于健身房而言,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刘先生等人未经教练或者员工带领便能直接进入私教区域训练,暴露了健身房管理漏洞。且在会员训练过程中,教练未到场上班,员工亦未进行检查,更无人当场劝阻、制止会员的不当训练行为。而实时监控的设备置于库房,员工更无从得知现场情况。由此可见,健身房营业时间与员工上班时间不一致,导致监管失责,且在无巡场人员时,监控设备设置、摆放不合理,导致监管失能。综上,健身房管理存在失当情况,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上述事实,法院最终判决健身房赔偿刘先生医疗费3000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对于经营性的健身场所,经营者理应做到优化管理、提升服务,各类器材定期更换、保养、维护,安排工作人员巡视顾客运动情况,并对不当或危险行为及时制止。同时,对健身房员工行为要加强培训。此外,健身房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并非无限扩大,健身爱好者们应对自身的健康状况以及训练状态具备合理认识,提高对训练环境、器械、动作的安全意识,进行安全、健康的训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用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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