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
当刘某在电话那头说出“欠亲戚朋友的钱还完了”时,我一身轻松,同时放下卷宗,望向窗外。
这位被30万元借款拖累了14年的化肥商人,终于卸下了重负。他签收执行款到账凭证那一幕,仿佛就在眼前。
2011年,孟某向刘某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孟某未能偿还。2019年,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孟某向刘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孟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2020年1月,刘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根据刘某提供的财产线索,我们在对被执行人孟某位于某村集体土地上的承包厂房调查核实时,孟某表示其已将其租赁给案外人李某,李某也宣称自己租赁了该厂房。然而,双方均无法提供租赁合同及租赁费交纳凭证。
“先查封!”我当即作出决定。
查封后,李某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厂房转让合同及银行转账凭证,请求解除对厂房的查封措施。
2020年8月,法院对李某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作出裁决,认为转让发生在查封前且已付款,支持了李某的解封请求,解除对厂房的查封措施。
申请执行人刘某激动地冲到我办公室说:“法官,我有证据证明他们在说谎,我要告他们!”随即,刘某掏出一份“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的回复信息,调查结果显示李某和孟某之间是转租关系并非转让关系,同时他还提交了合同存在的两个版本。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案外人李某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享有承包、受让村集体财产权利的主体资格。据此,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的转让行为无效。
与此同时,法院依法对案外人李某违法干扰、妨害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最终,案外人李某缴纳了罚款。这笔罚款像一记重锤,敲碎了他们试图混淆视听的幻想。
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的生效,彻底破解了执行僵局,查封厂房重归可控范围,处置变现曙光初现。
然而,正当执行即将进入强制处置财产的关键环节,案件却再遇波折。
被执行人孟某以借条利息处有涂改、约定不明为由,申请启动了审判监督再审程序,执行再度中止。法院再审过程中,经审理查明,借款利息约定1分利系涂改所致,借条中实际简单载明的“利息本人付”,属利率约定不明。最终,法院判决孟某偿还本金30万元,并承担自2011年7月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4月17日上午,刘某急促的电话打破了办公室的平静:“被执行人孟某要把法院查封的厂房拆除重建,地基都已经用混凝土全部浇筑了!”
这个消息让我心头一凛。我立即带领执行团队火速抵达现场,叫停施工,全程录音录像固定证据。在电话里,我严正警告被执行人孟某及实际施工人:其行为涉嫌拒执犯罪,将面临拘留、罚款乃至刑事责任。
迫于强大压力,当天下午,被执行人孟某及实际施工人来到法院,承认擅自对查封厂房进行拆除重建,辩称是因为厂房年久失修导致雨天经常漏雨。
我直视孟某,再次申明:“你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处分查封财产,性质极其恶劣!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无条件配合后续执行工作,否则将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刑责。”
强而有力的执行措施,击碎了孟某最后的幻想。最终,双方当事人经过核算,孟某应偿还借款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益共58万余元。
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刘某签收了58万元执行款到账凭证,并申请法院结案,刘某激动地对我说:“谢谢您!让这‘白纸黑字’变成了‘真金白银’!”
经历了虚假租赁、执行异议、再审、强拆查封厂房……这场历时14载的民间借贷纠纷,尘埃落定。
(作者单位:周至县人民法院)